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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征所得税
发布日期:2003-02-24 浏览次数:3318
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经过审查认定为农业 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公司,及符合相关规定 的其直接控股比例逾50%的子公司,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。
这些企业必须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 定为重点龙头企业;生产经营期间符合《农业产业 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 法》的规定;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 工,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,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%,且也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 工,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的,同样可享受优惠政 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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